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參拾包(驗前總純質淨重捌點陸參公克),均沒收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 二、
刑法第11條前段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