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犯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9月6日12時47分許,駕駛牌照號碼3372-P7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XX號之7-11超商前,欲右轉進入該超商之停車場時,本應注意兩車並行之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右轉,適告訴人陳O水騎乘牌照號碼MTY-6923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其右側同方向直行而來,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告訴人人車O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慢性硬腦膜下出血、右側手肘擦傷、右側踝部挫傷及癲癇等傷害
- 因認被告犯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O調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苗栗縣苑裡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1至284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犯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O調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苗栗縣苑裡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1至284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