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之理由:
- ㈠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擅自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且前於民國108年間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2765號判處罪刑確定,有該判決書可佐,仍不知悔改,再犯本案犯行,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財物之價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保全、家庭經濟為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㈢
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 被告竊得之玻磁3M超強力雙面膠1捲,為其犯罪所得,然經被告給付被害人李O宇新臺幣325元而和解,有和解書附卷可稽,則被告既已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如再諭知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五、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5日18時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區○○路XX號之振宇五金行,步入該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李O宇所管領、置於貨架上之「玻磁3M超強力雙面膠」1捲(售價新臺幣《下同》137元),得手後,藏入其所著長褲之左側口袋,僅將其所購買之3M雙面膠帶(售價68元)攜至櫃臺結帳,隨即步出該店並騎乘該機車離去
- 嗣經李O宇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辯稱
- 詢據被告甲OO固坦承有竊取玻磁3M超強力雙面膠1捲之犯行,然堅決否認另竊取被害人李O宇所指之汽車用3M雙面膠帶,辯稱:伊有將較大的汽車用雙面膠帶放回去,伊只有偷1捲等語
- 經查,經勘驗該店家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可知被告將其竊得之玻磁3M超強力雙面膠1捲藏入其所著褲子左側口袋,之後拿取較大型之黃O、汽車用3M雙面膠帶,繞至櫃臺後將該捲膠帶放回原處,被告再拿取另1款商品至櫃臺結帳後離去,此有本署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是監視錄影畫面中,並未有被害人所指被告亦竊取另1捲膠帶藏入被告之褲子左側口袋之動作,且被害人指述被告竊得藏入其褲子左側口袋之商品係「汽車用3M雙面膠帶」亦與事實不符,被告竊得之商品應係「玻磁3M超強力雙面膠」1捲,此部分於被害人警詢時亦已經警調查,此亦有被害人之調查筆錄2份在卷可參,復有監視錄影擷取畫面、光碟1片、被害人指認被告行竊之監視錄影畫面指認表、物品明細金額表、車O詳細資料報表及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及其所辯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未扣案之被告前揭犯罪所得,若被告未賠償店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㈢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