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石O當53度高梁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認定被告甲OO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爰認被告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難認被告對於前案所受刑之執行欠缺警惕爰認被告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1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及108年度交易字第1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2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6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9年11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本案所犯與前案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罪質仍有所不同,難認被告對於前案所受刑之執行欠缺警惕,爰認被告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 三、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行為實有不當
- 兼衡其犯後態度,竊得物品之價值,及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O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語(見偵卷第31頁受詢問人資料欄),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竊得之石O當53度高梁酒1瓶,為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法應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經警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入監執行,業於民國109年11月1日執行完畢
- 詎猶不思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4月27日16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統一超商軍松門市」內,徒手竊取石O當53度高O酒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50元】得手,並將該等商品藏入褲子左O方口袋內後,未經結帳離開上址,竊得之高O酒1瓶供己飲用
- 嗣為該店店長張O陞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被告辯稱
- 被告甲OO經傳未到,其於警詢中固不否認於前揭時、地有拿取上開高O酒1瓶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伊當時酒醉了,所以忘記結帳云云,經查,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張O陞於警詢中指述明確,並有承辦員警職務報告、上址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8張在卷可佐
- 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檢視前述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可知,被告自商品陳列架拿取上開高O酒後,係先走至該陳列架另一側走道,再將上開高O酒藏入褲子左O方口袋內等情,其斯時有掩飾竊行之意甚明,主觀上顯有竊盜之犯意,其上開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 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而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前揭竊得之石O當53度高O酒1瓶係被告犯罪所得,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予以沒收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