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甲OO(所涉肇事逃逸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3月20日17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大里區立中街由南O北方向行駛,途經立中街與新甲路交岔路口之際,本應注意轉彎車須禮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天候晴、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右轉
- 適洪O財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立中街行駛在甲OO車輛右後側,因閃避不及,與甲OO車輛發生擦撞,洪O財因而人、車O地,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身體多處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然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洪O財並於110年9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三、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然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洪O財並於110年9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