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7日10時40分許,騎乘牌照號碼757-LRB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大里XX號誌行駛,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前方號誌為紅燈禁止通行之際,仍貿然闖越紅燈往前直行
- 適告訴人陳O丞騎乘牌照號碼378-DSB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里區中投西路3段,由五權南路往文O南路方向行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遵守行車速限,為閃避被告機車通過,因而急煞自摔,致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第45頁至第46頁、第55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第45頁至第46頁、第55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