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變造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壹張沒收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犯刑法第216條 |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項所明定
- 按刑法上變造文書,係指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有所更改而言,故必先有他人文書之存在,而後始有變造之可言,否則難以該項罪名相O(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 又汽車、機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由駕駛人向O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之,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項所明定,故駕駛執照為刑法第212條所規定之特許證
- 被告甲OO將駕駛執照內駕照種類欄位之「普通重型機車」變造為「普通小型車」,係變造特種文書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 又被告變造駕駛執照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變造特種文書之類型(駕駛執照),變造之方式及內容,對於公眾及他人所生損害之程度及道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查扣案之被告取得變造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1張,係被告犯罪所生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第二審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未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 |基於變造特種文書而行使之犯意 |
- 甲OO(民國99年6月25日入伍服役,為現役軍人)於109年10月3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光隆營區寢室內,明知未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竟基於變造特種文書而行使之犯意,以手機拍攝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之駕駛執照,再以照片編輯軟體,將該執照內駕照種類欄位之「普通重型機車」變造為「普通小型車」,並至太平區某便利商店內列印為1張紙本,完成該執照特種文書之變造,後將該經變造執照(已扣案)浮貼於營區停車證申請表,持向陸O第十軍團指揮部五二工兵群橋樑營橋樑第一連林宏儒中士申請停車證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該單位對停車證資料管理及道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 嗣經橋樑第一連陳O璋士官督導長發覺有異,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憲兵指揮部臺中憲兵隊報告偵辨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O璋於憲詢時之證言相符,並有民用汽、機車換發營區停車證申請表暨其上浮貼之變造駕駛執照、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駕照種類載為普通重型機車)原O照片、被告使用手機照片編輯軟體變造畫面、被告身分證字號查詢汽車駕駛人頁面(查無資料)等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罪嫌疑足以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係犯刑法第216條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
- 被告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另上開經變造之駕駛執照1張,係犯罪所生及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業已扣案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項
- 刑法第212條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212條
- 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12條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212條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