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O號查詢汽OO籍、證號查詢汽O駕駛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O輛領回通知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 ㈡
認予以加重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豐交簡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確定,其於108年5月27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
-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所犯之罪,罪名、法益種類及罪質均相同,認予以加重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除前示構成累犯之公共危險案件外,曾於94、104、107間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院104年度豐交簡字第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本院107年度豐交簡字第10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且顯見其對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將造成之危險及所應負之刑責應知之甚詳,竟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於酒後雖稍事休息,惟在體內酒精仍未退盡之情形下貿然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罔顧公眾交通安全,行為殊值非難
- 其經施O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呼氣中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40毫克之酒醉程度
- 兼衡其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與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1頁)
-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潘曉琪提起公訴,檢察官賴謝銓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而查悉上情
- 甲OO曾犯4次酒駕公共危險案件,最末次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其猶不知警惕,復自110年5月11日晚間7時許起至同日晚間9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XX號8樓之2之住處內,飲用啤酒1000CC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12)日上午10時1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ZB-2191號自用小貨車上路
- 嗣於同年月12日上午10時3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XX號前時,因臉色潮紅、行車不穩,為警攔檢發現其酒味甚濃,於同年月12日上午10時4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