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證據名稱欄「告訴人甲OO」更正為「告訴人蘇O芬」,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告訴人蘇O芬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區○○○路XX號之GOOO街景照片及GOOO地圖」、「告訴人蘇O芬之房O租賃契約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之理由:
- ㈠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 ㈡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豐原交簡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量被告未因前案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產生警惕作用,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同意,擅自侵入告訴人蘇O芬所承租之租屋處所,並在該址逗留,破壞告訴人之住居安O,造成告訴人之不安,並衡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表示願與告訴人和解之意,及被告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粗工、日薪約新台幣1000餘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五、
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 |在上址5樓逮捕甲OO,而悉上情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豐原交簡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甲OO於109年10月25日下午2時許,駕車行經蘇O芬所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XX號居所前,見上址2樓門窗未上鎖,竟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蘇O芬之同意,擅自從上址2樓後門入內,並在該址逗留
- 嗣蘇O芬返家後發覺有異,並報警處理,為警於同日下午3時42分許,在上址5樓逮捕甲OO,而悉上情
- 二、
案經蘇O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法條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㈡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