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為告訴人林O秋之姪子,緣被告甲OO之父林O鄉(已歿)與告訴人共有之房屋有產權糾紛,告訴人訴請法院審理後,判決房屋歸告訴人所有,惟需補償被告新臺幣(以下同)160萬7,000元,告訴人匯款後,被告認為其母親當初在起造該屋時另有支出30萬元,因此告訴人尚O再支付30萬元,遂於109年6月21日10時許,與潘O壕(另案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由潘O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被告至告訴人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村XX號之小吃店內,被告對告訴人出言:「如果再不解決這30萬元的話,不論天涯海角,我都會找到妳,讓妳全家不得安寧,自己注意」等語,以此方式恐嚇告訴人交付財物(所涉恐嚇取財罪嫌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復手持鐵棒毀損告訴人店內之玻璃、IPAD、出單機、餐具及食材等物,致令受有損害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告訴人見狀立刻報警
- 被告則搭乘潘O壕所駕駛之上開自小客車離去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本院爰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案告訴人林O秋告訴被告甲OO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院爰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林O秋告訴被告甲OO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A第302條至第304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