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28日下午3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大里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興路1段2巷同向後方行駛至該處,見狀煞避不及,致萬O鑫騎乘之機車前車頭與被告甲OO駕駛之小客車後車尾發生碰撞,萬O鑫因而人車O地,並受有左側手肘擦挫傷、左側膝部擦挫傷、右側小腿擦傷等傷害
- 被告甲OO於事故發生後下車查看,並與萬O鑫發生口角,竟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開時日,在上址道路旁之公O得出入場所,以「幹你娘」、「操機掰」等語辱罵萬O鑫,足生損害於萬O鑫之名譽等語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 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 本件被告甲OO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萬O鑫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 本件被告甲OO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萬O鑫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