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咖啡包伍包(驗餘總淨重拾壹點肆貳貳陸公克,含包裝袋伍只)沒收銷燬之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八至九行更正為「因車牌污穢為巡邏警員攔查,經警發覺車內散發濃厚毒品愷他命氣味,徵得甲OO同意後執行搜索而查獲上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明知毒品對於社會之危害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社會之危害,且經國家查緝甚嚴,且前已有持有毒品遭查緝之紀錄(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復再違犯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其漠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法令,所為應O非難
- 兼衡被告本案持有毒品之數量、期間,犯後均坦承犯行,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如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 三、
是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
- 至被告雖供稱:毒品來源是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義」之男子取得等語
- 然被告未提供毒品來源之具體資料以供追查(毒偵卷第86頁),是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 四、
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咖啡包5包(驗餘總淨重11.4226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059號、110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06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 而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5只,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 至於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不得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 |
- 甲OO明知不得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仍於民國110年4月27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市○區○○○街XX號之第一廣場,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義」之男子處,取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5包(檢驗前總淨重13.0939公克,驗後淨重共計11.422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
- 嗣甲OO於同年月28日上午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臺中市○○區○○路XX號前,因車牌汙穢為警盤O,當場扣得上開咖啡包而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物照片等可資佐證,且扣案毒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10年5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059號鑑驗書、110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060號鑑驗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5包(本署110年度安保字第706號),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