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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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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條列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
爰不予宣告沒收
被告於本案竊得之財物,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領據在卷可佐,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
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罪名法條
刑法,第320條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