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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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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條列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
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及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罪名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法條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