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1日以106年度豐交簡字第60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徒刑於106年12月3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O,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犯行二者罪質相同,足認被告對於酒駕之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 三、
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暨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始悉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徒刑部分甫於106年12月3日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悔改,復自110年8月14日下午3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許止,在臺中市后里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住處
- 嗣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后里區三線路與眉山路交岔路口,因闖紅燈為警攔查,員警發現甲OO身上酒味濃厚,經對甲OO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始悉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車O資料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O,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又被告曾受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
-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