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南O區黎明路XX號前,欲向左O轉至對向車O,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該處,因見狀後煞避不及造成擦撞,告訴人當場人車O地,而受有頭部損傷、下背和骨盆挫傷、臉部壓砸傷及右側手肘、右側髖部及左側腕部等處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該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