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程序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本院民國110年8月30日調解程序筆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
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衡量被告所受之刑罰與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6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
- 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與本案所涉犯行,顯屬不同案件類型,被告並無一再涉犯相O罪質之案件,難認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衡量被告所受之刑罰與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 (三)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正值青壯,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以不法手段竊取他人夾娃娃機內之物品,所為實屬不該
- 2.犯後業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黃O玲調解成立,獲告訴人之諒解
- 3.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之物之價值,暨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服務業,月收入約新臺幣幾十萬元,未婚、無子女,須扶養父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 沒收部分:被告竊得之自行車防盜鍊條鎖1條,雖尚未返還予告訴人,然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雖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然已獲告訴人之諒解,考量被告竊得之物之價值甚低,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善本)
-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 犯罪事實
- 一、
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 甲OO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1月7日18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路XX號「夾的世界娃娃部屋」,於同日19時6分許,在黃O玲承租置於該店內夾娃娃機臺前,其以手持磁鐵(未扣案)吸引娃娃機機臺內商品之方式,竊取黃O玲所有之自行車防盜鏈條鎖1條(價值新臺幣250元),得手後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離去
- 嗣黃O玲發覺上開自行車防盜鏈條鎖失竊,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黃O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惟查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固坦承手持磁鐵吸引娃娃機機臺內自行車防盜鏈條鎖1條,並取走該自行車防盜鏈條鎖1條,然辯稱:夾娃娃機爪力調太寬,伊花1、2百元都夾不到,牆壁上沒有貼不能用磁鐵吸,伊沒有要偷的意思,伊光明正大等語
-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黃O玲於警詢中指訴綦詳,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車O詳細資料報告、現場圖各1份及蒐證照片3張、監視器攝錄畫面翻拍照片12張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屬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 另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