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毀壞他人建築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犯罪事實
- 理 由
- 一、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蘇O祥、證人即木勝工程O負責人陳O陞、證人即惠O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受任人柯O儀於警詢及偵查所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109年11月30日、110年2月28日員警職務報告、告訴代理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黃O雄與告訴人安O消防工程O限公司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被告與木勝工程O之契約書各1份、現場照片共14幀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頁至第11頁、第21頁至第25頁、第41頁至第53頁、第61頁至第73頁),足徵被告為認罪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信採
-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二、
論罪科刑
- (一)
自應可構成毀壞他人建築物 |刑法第353條第1項所指之他人建築物 |蓋無保存登記之房屋無法依民法第758條以登記方式移轉所有權
- 按房屋之拆除為一種事實上之處分行為,是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須有事實上之處分權者,始得予以拆除(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077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 O無保存登記之房屋無法依民法第758條以登記方式移轉所有權,僅能移轉事實上處分權,本質上與移轉所有權之效果相同,從而,建築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亦應屬刑法第353條第1項立法所保護之對象,刑法第353條第1項所指之他人建築物,自應包括他人有事實上處分權之建築物在內
- 查告訴人為系爭鐵皮屋之事實上處分人,有被告、黃O雄與告訴人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即明確載明「地上物為乙方所增建所有」等文字可證(見偵卷第45頁),此份契約書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提示予被告閱覽,被告亦自陳契約書為伊O書立,並有在契約書上簽名,而未就其上所載之文字有何爭執(見偵卷第91頁至第92頁),亦與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11號民事判決亦認定情形相符(見偵卷第99頁至第105頁),自可認定
- 是被告未經事實上處分權人之同意,而擅自委託不知情之陳O陞前往拆除,毀壞系爭鐵皮屋,參以前開說明,自應可構成毀壞他人建築物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53條第1項之毀壞他人建築物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3條第1項之毀壞他人建築物罪
- 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陳O陞毀壞系爭鐵皮屋,應論以間接正犯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使土地重劃工程O利,竟未經告訴人同意而擅自前往拆除,將系爭鐵皮屋夷為平O,並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自無可採
- 惟審酌被告前即已多次告知告訴人終止土地租約、騰空返還,然告訴人遲O履行之犯罪動機,有郵局存證信函、和解書等件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15頁),犯後坦認犯行而與告訴代理人成O調解之犯後態度,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訊問筆錄、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電話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查(見本院訴字卷第151頁、第155頁至第158頁
- 本院簡字卷第17頁),前無刑事犯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亦屬良好
- 兼衡被告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清潔工,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見本院訴字卷第148頁110年8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量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
-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且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並業已賠償告訴人損失,有刑事陳報狀所附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可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3頁),告訴代理人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見本院訴字卷第148頁),被告因一時失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第353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3條第1項之毀壞他人建築物罪
法條
- (一) 理由 | 論罪科刑
- 民法第758條
- 刑法第353條第1項
- 刑法第353條第1項
-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077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 (二)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法第第353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