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刑法第284條前段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未考領有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10年1月13日中午12時24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南區福南街由和O街往南O路方向行駛,本應注意駕駛人騎乘機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之指示
- 亦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上情,於上開道路XX號前,復斜穿至對向車O之際,適有告訴人即被害人林O瑜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福南街由南O路往和O街方向行駛,途經上開地點,見狀閃避不及,雙方車輛發生碰撞且告訴人林O瑜人車O地,致使告訴人林O瑜因而受有左側手部挫傷、左O指撕裂傷、左O名指指甲損傷及指甲床撕裂傷、右足挫擦傷、左手第三、四指開放性傷口、右跟骨擦挫傷等普通傷害,認為被告上揭所為,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又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案被告因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林O瑜於本院審判中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參見本院卷宗第59頁)附卷可參,故本案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卓儀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亦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上情,於上開道路逆向行駛,途經福南街76號前,復斜穿至對向車O之際,適有告訴人即被害人林O瑜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福南街由南O路往和O街方向行駛,途經上開地點,見狀閃避不及,雙方車輛發生碰撞且告訴人林O瑜人車O地,致使告訴人林O瑜因而受有左側手部挫傷、左O指撕裂傷、左O名指指甲損傷及指甲床撕裂傷、右足挫擦傷、左手第三、四指開放性傷口、右跟骨擦挫傷等普通傷害,認為被告上揭所為,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案被告因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