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4月13日17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臺中市豐原區中陽路往豐東路方向行駛,行經中陽路與圓環東路路口附近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貿然前行,適告訴人謝O容亦疏於注意而擅自步行穿越中陽路,上開機車車頭遂與告訴人謝O容發生撞擊並致謝O容受有左側大腿挫傷之初O照護、右膝部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 本件被告甲OO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謝O容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本件被告甲OO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謝O容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