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
公訴意旨略以: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基於傷害之犯意 |基於傷害之接續犯意
- 甲OO於民國108年11月16日凌晨2時5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9樓之2「城堡」PUB店開放性座位區,酒後因細故與乙OO發生衝突,雙方各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對方,另甲OO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乙OO在旁友人謝O霖
- 迨同日凌晨2時59分許,經唐O益等人阻隔結束店內衝突後,唐O益於同日凌晨3時2分許,欲將甲OO拉走離開該座位區,與甲OO發生拉扯(唐O益傷害、強制甲OO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其間乙OO、甲OO各基於傷害之接續犯意,由乙OO徒手毆打甲OO,甲OO則徒手拉扯及以牙齒咬謝O霖,致乙OO受有頸部擦傷、右側手肘擦傷、左側手部擦傷、腹壁挫傷等傷害,謝O霖受有右前胸咬傷6x5公分、右前臂5公分抓傷、左手6公分抓傷併挫傷、左手挫傷併瘀青等傷害
- (二)
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
- 乙OO因上開衝突對甲OO(傷害丙OO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心生不滿,與丁OO、丙OO、戊OO及另2名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同日凌晨3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1樓,先由乙OO、丁OO推打甲OO,再由丙OO持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未開鋒棍刀,戊OO持球棒(未扣案)毆打甲OO,其間另2名男子則以徒手、持球棒、踹踢、擲金屬蓋O方式攻擊甲OO,致甲OO連同上揭犯罪事實一遭乙OO毆打,共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頭部多處擦挫傷、雙上肢擦傷、昡暈、右眼眼球挫傷合併右眼眶骨骨折、結膜下出血、複視等傷害
- 嗣經警到場處理循線查獲,並自丙OO扣得上開棍刀1把
- (三)
因認被告五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因認被告五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五人被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五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甲OO、乙OO、謝O霖分別具狀撤回上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3紙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三)因認被告五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五人被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五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 | 公訴意旨略以
- 二、 犯罪事實 | 公訴意旨略以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犯罪事實 | 公訴意旨略以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