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自民國110年3月21日10時許起至同日13時35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XX號之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13時35分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太平區新吉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吉路54巷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至上開交岔路口時,亦貿然直行欲通過上開交岔路口,2車因此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吳O銘因此受有左踝挫擦傷之傷害
- 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於同日13時44分許,對被告甲OO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34毫克,而查悉上情(涉犯公共危險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犯上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吳O銘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由本院另行審結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