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前已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然不知警惕,於前案所處之刑尚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之期間,再度執意於酒後騎車上路,除呼O之酒精測定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外,更肇致車禍之發生,實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本次經警測得之呼O中酒精濃度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