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仿冒「HELXXX」商O文字及圖樣之口罩壹佰片、水壺捌個、文O組貳拾壹組、帽子壹件,及仿冒「哆拉A夢」商O文字及圖樣之水壺參個、畫本肆本均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部分:
- (一)
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其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O權之商品行為,應為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二)
基於單一之販賣侵害商O權商品犯意 |
- 被告自民國109年5月間起至109年10月16日為警查獲時止,販賣前揭侵害商O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侵害商O權商品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O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 (三)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 被告以一行為侵害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等多數商O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 (四)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O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O所表彰之商O及品質,造成商O權人之損害,行為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 兼衡被告自述具高職畢業學歷、現以餐飲業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沒收部分:
- (一)
應均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
- 按侵害商O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O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O法第98條定有明文
- 經查,扣案仿冒「HELXXX」商O之口罩100片、水壺8個、文O組21組、帽子1件、仿冒「哆拉A夢」商O之水壺3個、畫本4本,既為侵害商O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均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 (二)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因販賣仿冒商品而獲利新臺幣1,500元,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明在卷(見警卷第21頁),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O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國O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經濟部智O財產局商O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O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違反商O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侵權市值彙整表、蝦皮帳號查詢資料、購證之付款及取貨資料、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復有仿冒「HELXXX」商O之口罩100片、水壺8個、文O組21組、帽子1件、仿冒「哆拉A夢」之水壺3個、畫本4本扣案可資佐證
-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依商O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 |請依商O法第98條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嫌
- 其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O權之商品行為,應為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法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 扣案之仿冒商O商品,請依商O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二、論罪科刑部分:(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嫌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部分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部分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商標法第97條後段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商標法第97條後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商標法第98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