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足徵其對於竊盜罪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查被告前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以109年度豐簡字第21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8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 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O,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竊盜犯行,足徵其對於竊盜罪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 三、
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本院審酌被告素行非佳,除上開論以累犯之前案外,另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悟,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案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
- 考量被告之犯罪手段,參以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所竊物品經濟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400元,係被告因犯前開竊盜罪所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因而查獲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8月26日執行完畢出監
- 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3月16日13時8分許,佯裝客人前往黃O津位於臺中市○○區○○路XX號麵攤前,徒手竊取黃O津所有放置於桌上之零錢新臺幣(下同)400元後逃逸
- 嗣黃O津察覺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因而查獲上情
- 二、
案經黃O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黃O津於警詢時指訴明確,復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9張在卷可稽
-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O,是其罪嫌堪予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另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竊得告訴人現金1000元,惟被告於警詢時堅稱僅竊得400元,且此部分僅有告訴人之指訴,尚乏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可認被告確有竊得此部分之現金,即無從對被告不利之認定,此部分之報告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