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1317公克),沒收銷燬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 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案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及1年,2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10年3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所執行完畢之前案,與本案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顯見被告對刑罰反應力不佳,且於本案加重最低本刑,亦無過苛,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自不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附此敘明 |此有上開函文及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查自不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 被告固於警詢及偵查中稱:本案毒品上手為綽號「小胖」之鐘O群等語,然經本院函詢是否有因被告供述而查獲鐘O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函以:並未因被告供述而查獲鐘O群等語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則回函以:本分局先前已掌握鐘O群販賣毒品犯行,並非由被告供出後得知始查獲等語,此有上開函文及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查,自不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附此敘明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317公克)之犯罪手段、對社會治安所生之危害,暨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外,尚有其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宣告沒收銷燬之
-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查,扣案之毒品1包,經鑑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1317公克)等情,有衛O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5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569號鑑定書在卷可佐,應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 |並查獲上開毒品
- 甲OO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11月、7月、11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4月28日23時30分許,以新臺幣1000元向綽號「小胖」之鍾O群(販賣毒品另案偵辦中)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413公克,驗餘淨重0.1317公克)後持有之
- 嗣於同日23時50分許,甲OO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返家途中,在臺中市○區○○路XX號旁為警盤O,並查獲上開毒品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
- 此外,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衛O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400569號鑑驗書等附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罪嫌
- 被告曾受前開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 扣案之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