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原名鄭O婷)於民國109年1月2日下午,駕駛牌照號碼ARD-3056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區育樂街XX號碼779-LRD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行駛在被告左後方,行經該路口時,見狀閃避不及,致雙方車輛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O地,受有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及兩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109交易997卷第63-64頁,本院109交簡460卷第23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偵查起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原名鄭O婷)於民國109年1月2日下午,駕駛牌照號碼ARD-3056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區育樂街由進化路往雙十路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3時41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區育樂街與育強街交岔路口欲左O進入育強街時,本應注意駕駛汽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O,適告訴人洪O婕騎乘牌照號碼779-LRD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行駛在被告左後方,行經該路口時,見狀閃避不及,致雙方車輛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O地,受有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及兩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