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主文及沒收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立體剪裁羽絨背心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中華豆花貳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花O麵筋貳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㈡、㈢第2列「徒O竊取」均應補充為「徒O接續竊取」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被告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㈢所載時、地,分別先後竊取告訴人劉O輝所管領之中華豆花2盒、花O麵筋2罐,分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出於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皆應評價為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罪
- 三、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被告所為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四、
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犯竊盜罪經科處罪刑之前案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正值中壯,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率以竊取方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價值觀偏差,惟念及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O,所竊取之物價值均不高,犯罪所生危害甚輕,兼衡被告供稱係因天氣冷及肚子餓而分為本案犯行之動機(見偵20578號卷第47頁,偵21629號卷第47頁),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惟未賠償告訴人損失之態度,暨其自陳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 四、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被告為本案犯行分別竊得之黑色立體剪裁羽絨背心1件、中華豆花2盒、花O麵筋2罐,均為其所有之犯罪所得,皆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各次犯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犯罪事實
- 主文及沒收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立體剪裁羽絨背心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㈡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中華豆花貳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3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㈢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花O麵筋貳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攝錄影像而循線查知上情
- 甲OO前因多次竊盜案件,均經法院判決判處拘役確定(不構成累犯)
-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㈠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10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全O便利商店-大益店」內,徒O竊取店長劉O輝所管領陳列於商品架上價值新臺幣(下同)1090元之黑色立體剪裁羽絨背心1件,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逃離現場
- ㈡於109年12月13日15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全O便利商店-大進店」內,徒O竊取店長劉O輝所管領陳列於商品架上價值30元之中華豆花2盒,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逃離現場
- ㈢於110年1月29日13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全O便利商店-大進店」內,徒O竊取店長劉O輝所管領陳列於商品架上價值100元之花O麵筋2罐,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逃離現場
- 嗣為店長劉O輝查覺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攝錄影像而循線查知上情
- 二、
案經劉O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名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名稱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