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簡O鋒為鄰居關係 |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簡O鋒為鄰居關係,被告因不滿告訴人長期發出噪音,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21時許,張貼內容為「有本事吵,就有本事開門」之字條於告訴人位O新北市淡水區民族路50巷住家門口(完整地址詳卷),並使用三秒膠塗抹告訴人上揭住家之門O,致令該門O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毀損罪嫌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本件依公訴意旨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已於110年8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三、本件依公訴意旨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