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云
- 公訴意旨略謂: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2月23日下午4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XX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對向直行在內側車道,見狀閃避不及,與被告前揭車輛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左側小指撕裂傷、左側無名指撕裂傷、左側肩膀挫傷、左側小腿挫傷及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云
- 二、
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本件告訴人鄒O濤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為憑,依上O定,即應O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云
- 本件告訴人鄒O濤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