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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甲OO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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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條列
事實及理由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其中應O用之法條並應補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二、
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罪名法條
刑法,第309條
法條
一、 事實及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