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 |基於普通傷害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甲OO(下稱其姓名)因友人邱O弘電知醉酒,遂於民國109年9月6日18時許,至新北市○○區○○街XX號尋找邱O弘,告訴人李O順亦因胞姐李O儀電知邱O弘醉酒而到場
- 甲OO因不滿告訴人李O順,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李O順(係李O儀胞弟),致告訴人李O順受有臉部鈍傷之普通傷害
- 適被告乙OO與顏O成駕車經過,被告乙OO為告訴人李O順之友人,上前瞭解情況後,因見甲OO持菜刀,遂至汽車上拿取鐵棍,基於普通傷害犯意,以鐵棍毆打甲OO,致甲OO受有右側尺骨開放性骨折之普通傷害
- 因認被告2人上開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案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2人於110年9月6日均當庭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7號卷第43至4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2人上開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