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謂:被告甲OO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間,在臺北市○○區○○○路XX號0樓住處,以臉書帳號「甲OO」對告訴人陳O霖所使用臉書帳號「Yung-linXXX」辱罵:「你長得比較性侵犯」、「你長這樣難怪你仇女」等語,足以毀損陳O霖之名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云
- 二、
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本件告訴人陳O霖告訴被告甲OO公然侮辱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士林簡易庭訊問時,當庭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訊問筆錄(見士簡卷第29頁)附卷為憑,依上O定,即應O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云
- 本件告訴人陳O霖告訴被告甲OO公然侮辱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14條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