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查告訴人王O菡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110年9月11日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09號卷第37至38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三、查告訴人王O菡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