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云
- 公訴意旨略謂:被告兼告訴人甲OO於民國109年8月20日下午2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南港區東新街XX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XX號前阻礙交通,致遭被告甲OO上開車輛撞及,被告甲OO人車O地並受有左側踝部0.5%體表面積3度燒傷、左側足部與左O多處擦傷、左O背全層皮壞死面積約6×4.5公分、左側踝部燒傷後疤痕增生等傷害,被告乙OO則受有左側肱骨頸骨折之傷害
- 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云
- 二、
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甲OO告訴被告乙OO過失傷害,及被告乙OO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據被告甲OO對被告乙OO,及被告乙OO對被告甲OO,均當庭撤回告訴,並有其等庭呈之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為憑,依上O定,即應O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玟萱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云
- 本件被告甲OO告訴被告乙OO過失傷害,及被告乙OO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