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經查,本案告訴人吳O仁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已於民國110年9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吳O仁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