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寶石胸針貳個、玉O項鍊壹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查本案被告甲OO所犯之罪,其法定刑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二、
被告甲OO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5日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為之自白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甲OO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5日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為之自白
- 三、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犯罪類型相同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 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相同,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取他人財物之前科紀錄,素行非佳,猶不知悔改,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損害他人財產法益,亦危及社會治安,本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曾O法律服務處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6至7萬元、單O、無家人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25號卷第6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四、
爰就本案是否沒收之物析述如下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次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 查O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立法理由說明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爰參考德國刑法及德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增訂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O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O,並調節沒收之嚴O性
- 爰就本案是否沒收之物析述如下:
- ㈠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被告竊得告訴人陳O智所有之寶石胸針2個、玉O項鍊1條,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亦查無過苛調節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㈡
是就此部分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 另被告竊得現金6,500元,業經告訴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見110年度偵字第13597號卷第123頁),是就此部分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 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相同,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3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至第170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47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