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 實
- 理 由
- 一、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 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 二、
應依法論罪科刑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白承認(見偵查卷第5-7、34頁、本院卷第63-67、69-7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證人林O穎之證述相符(見偵查卷第8-10、11-12、34頁),並有現場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證人林O穎提出之手機錄影檔案、錄音譯文、被害人之新竹國泰綜合醫院109年5月10日診斷證明書、金O得之新竹國泰綜合醫院109年6月2日、10月8日診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9-21、41、40、14-17、22頁、本院卷第41、43頁),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 三、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二)
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 被告所犯上開傷害與公然侮辱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 (三)
是本件尚無刑法第279條規定適用餘地,附此敘明 |是本件尚無刑法第279條規定
- 按刑法上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被害人之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而當場實施傷害者而言
- 所稱「當場」,係指該義憤,係在不義行為之當場所激起,而立為實施傷害者,始足當之
- 而所謂「激於義憤」,係指其義憤之發生,係因直接見聞該不義行為,致一時受激而難以忍受者而言
- O言之,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行為人猝然遇見該不義行為,一時憤激難忍,而當場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者而言
- 若非當場遇見該不義行為,而係事後由他人轉述得知而前往現場質問被害人,因不滿被害人之回應,始萌生傷害之犯意者,即難認係此所謂之「當場激於義憤」
- 查被告經由鄰居通知方前往現場,始終未在現場親眼見到被害人對被告之父有何傷害行為,顯非當場激於義憤所為之情況,是本件尚無刑法第279條規定適用餘地,附此敘明
- (四)
自應依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而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O少年犯罪 |自應依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 復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O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又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 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
- 而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O少年犯罪之加重其刑之規定,係對被害人為兒童O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 查被告係76年1月生,於行為時O滿20歲之成年人,被害人係93年6月生,案發時O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等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憑(見偵字卷第23、29頁)
- 則被告故意對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犯公然侮辱及傷害罪,自應依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 (五)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因其父無端遭被害人推倒在地受傷,被告到場時見其父親傷勢不輕,一時心急且氣憤而為本件公然侮辱、傷害犯行,兼衡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幸對於被害人所造成之身體傷害非重,因告訴人拒絕而未能達成和解,暨被告自述碩士畢業、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職業為工程O、月收入約新臺幣5萬元、須扶養父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件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翁旭輝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77條
- 刑法,第309條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法條
- 一、 理由
- (一)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理由 | 論罪科刑
- (四) 理由 | 論罪科刑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