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補充為「…因紅燈右轉為警攔查…」
- 證據部分補充「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1次公共危險前科紀錄,仍未知警惕,本次又於飲酒後不顧公眾安危,貿然駕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誠屬不該
- 另考量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製造業之經濟狀況,暨其酒醉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當場對其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5毫克而查獲
- 甲OO於民國110年8月14日晚上9時至110年8月15日凌晨2時許,在新竹縣○○鎮○○路XX號住處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110年8月15日下午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下午5時29分許,行經新竹縣竹東鎮東昇路與東峰路口,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有明顯酒味,當場對其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5毫克而查獲
- 二、
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