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07條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 二、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乙OO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因告訴人甲OO、乙OO業於民國110年9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OO、乙OO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二、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