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 三、
被告故意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故意於公眾可見聞之場所裸露並搓磨生殖器,造成他人之不適與厭惡感,未能尊重他人,欠缺法治觀念,對社會治安亦有不良影響,所為實應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本案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智識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