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即共同意圖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於民國109年4月初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DINXXX使用暱稱「雍O」、「馬O發」等成年人士所組成之詐騙集團,由馬O發擔任「車手頭」負責聯絡車手提領款項及擔任收水工作,被告則擔任「車手」負責收取金融卡及提領贓款,並約定車手之報酬為所領詐欺款項之2%
- 被告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4月23日16時17分許起,陸續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薛O方,先後冒用小三美日客服人員、中華郵政人員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誤將其升級成小三美日VIP會員,每月會扣款新臺幣(下同)5,600元,會有郵務人員電聯協助線上解約等語,致告訴人信O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3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統一超商善良門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自其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萬9,123元至林俊良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被告依「馬O發」透過通訊軟體DINXXX下達之指示,於同日17時40分許,在新竹縣○○市○○○路XX號高鐵新竹站,以前依指示當日在高鐵新竹站廁所取得之金融卡,操作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9,000元,並將上開現金放置在高鐵新竹站廁所,通知「馬O發」取款,嗣由「馬O發」將詐欺款項繳回該詐騙集團,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之方式,掩飾該詐欺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 嗣告訴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及手機門號雙向通聯紀錄,並清查比對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自應為免訴之判決
- 經查,本案被告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審訴字第1936號、110年度審訴字第391號判決有罪,並於110年7月27日確定,而查其前案之犯罪內容,就被告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其詐騙方式、被騙金額、匯款時間、提款地點、時間、金額,均與本案相同,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與前案相同,依前所述,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自應為免訴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法條
- 一、 理由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 二、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