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乙OO竟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甲OO係擔任新中興醫院之總務人員,除綜理該院之總務工作外,並兼及位O新竹市○區○○街XX號對面之該院私人停車場管理事務,於民國110年1月8日10時50分許,在上址私人停車場內,因被告即告訴人乙OO無權占用車位承租人郭O齡之停車位問題發生爭執,被告甲OO、乙OO竟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先由被告乙OO徒手朝被告甲OO胸腹部推1把,被告甲OO不甘受欺,再徒手朝被告乙OO右側臉頰揮擊,而後2人陷入互相拉扯推擠之勢,致被告甲OO因而受有臉部、胸前紅腫痛等傷害,被告乙OO則受有右側臉部、右側眼眶周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即告訴人甲OO、乙OO互相告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被告即告訴人甲OO、乙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達成和解,並相互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5號卷第68頁、第71頁、第73頁)
-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甲OO係擔任新中興醫院之總務人員,除綜理該院之總務工作外,並兼及位O新竹市○區○○街00號對面之該院私人停車場管理事務,於民國110年1月8日10時50分許,在上址私人停車場內,因被告即告訴人乙OO無權占用車位承租人郭O齡之停車位問題發生爭執,被告甲OO、乙OO竟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先由被告乙OO徒手朝被告甲OO胸腹部推1把,被告甲OO不甘受欺,再徒手朝被告乙OO右側臉頰揮擊,而後2人陷入互相拉扯推擠之勢,致被告甲OO因而受有臉部、胸前紅腫痛等傷害,被告乙OO則受有右側臉部、右側眼眶周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即告訴人甲OO、乙OO互相告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