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07條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 二、
O○婕則受有左小腿及嘴唇擦傷等傷害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甲OO於民國109年3月8日下午4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座搭載其女兒黃○婕(98年8月生,姓名詳卷),沿新竹市東區中華路2段312巷由西往東方向起步直行,行經該路段與中華路2段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車輛駕駛人不得在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遇讓路線係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竟在行人穿越道停等中華路2段車流後貿然左O欲駛往中華路2段
- 適被告即告訴人乙OO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張O宜,沿新竹市東區中華路XX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貿然超速行駛,兩車因而發生碰撞、人車O地,致被告即告訴人乙OO受有兩手兩膝多處挫擦傷等傷害
- 告訴人張O宜受有頭部外傷、上O裂傷等傷害
- 被告即告訴人甲OO則受有右手大拇指擦傷之傷害
- O○婕則受有左小腿及嘴唇擦傷等傷害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O訴人認被告即告訴人甲OO、乙OO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被告即告訴人甲OO、乙OO撤回對彼此之告訴(見本院卷第53頁、第67頁),告訴人張O宜亦撤回對被告甲OO之告訴(見本院卷第6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三、查O訴人認被告即告訴人甲OO、乙OO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