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5行應更正「…與西大路XX號誌行駛,而依當時路況…」
-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刪除「新竹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第三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宏兆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於109年3月5日報警提告
- 甲OO於民國108年10月7日上午8時35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吳俊勳,沿新竹市林森路XX號誌顯示紅燈,本應注意應依該燈光號誌指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西大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至上揭路口,見狀立即剎車閃避(未發生碰撞),因而車身不穩而摔車倒地,受有四肢多處擦傷、右腰擦傷等傷害
- 嗣楊O昇不甘受傷,於109年3月5日報警提告
- 二、
案經楊O昇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楊O昇於警詢、偵訊中指述情節相符,且有新竹市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新竹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第三組道路XX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告訴人於偵訊中庭呈之估價單、新竹市警察局109年6月17日竹市警交字第1090022237號函及其檢附資料、交通部公路XX號案)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屬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又被告無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84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