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本件犯罪事實
- (一)
109年度毒偵字第6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甲OO前曾於民國107年1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107年3月22日以107年度毒聲字第4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結果,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9年5月4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5月22日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二)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詎甲OO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10月14日22時許,在位於桃園市楊梅區某旅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
- 再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嗣於109年10月15日16時17分許,因其另涉藏匿人犯案件,為警在桃園市○○區○○○路XX號前執行拘捕,復於翌日(即16日)11時37分許採集其尿液,並將其親採封緘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三)
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證據
- 二、證據
:
- (一)
被告甲OO於偵訊時之自白。
- (二)
竹三-6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
- 被告於109年10月16日11時37分許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親採封緘之尿液(尿液檢體編號:C-157號),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C-157號)1份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0月30日所出具報告序號:竹三-6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
- (三)
矯正簡O1份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附卷足參
- 又被告前曾於107年1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107年3月22日以107年度毒聲字第4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結果,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9年5月4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5月22日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被告提示簡O1份、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全O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1份、矯正簡O1份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附卷足參
- (四)
應依法論罪科刑
- 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 三、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至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未能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然自制力薄弱,本案施用毒品種類、犯罪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被告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刑法第11條前段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法條
- 三、 證據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四、 證據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