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本院一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二號和解筆錄內容(詳附表)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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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OO依其智識程度,應可預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可能用作從事財產犯罪及處理犯罪所得之工具,藉此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仍基於犯詐欺取財(無證據證明詐騙者為三人以上或甲OO知悉為三人以上而共同犯之)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潘」之詐欺集團成員具共同犯意之聯絡,於民國108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以每週約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代價,提供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予「阿潘」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且負責提領匯入帳戶之款項,再將款項交予「阿潘」收受
- 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11月12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ULO(起訴書誤載為JUIO,應予更正)」傳送訊息向鄭O瑋佯稱:加入MT5外匯投資操作平台,可賺取高獲利云云,使鄭O瑋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同意參與投資,依指示於108年12月6日23時10分許,匯款99,000元至甲OO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內,並由甲OO於翌(7)日12時29分許,自上開中華郵政帳戶提領6萬元、4萬元,旋即將領取之款項交予「阿潘」,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且獲得報酬23,000元
- 嗣鄭O瑋查覺受騙報案後,始悉上情
- 三、
處罰條文:
-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四、
附記事項:
- ㈠
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O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O
- 本案被告取得報酬23,000元,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53頁),為本案之犯罪所得
- 本院審酌刑法規定沒收犯罪所得,旨在剝奪犯罪利益、杜O犯罪誘因,而被告既經本院宣告緩刑2年,並在緩刑期間內課予被告向鄭O瑋給付附表所示金額之義務,認已足以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又若在本案緩刑條件之外,再宣告沒收被告犯罪所得,亦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
- 且公訴人及被告於協商程序中亦達成對於犯罪所得不予沒收之合意(本院卷第72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㈡
自無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對其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 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然並未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明O,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 本案被告收取詐騙款項均已交給「阿潘」,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明在卷(偵字第11342號卷第71頁反面、第72頁),是告訴人鄭O瑋所交付之詐騙款項並非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之中,則被告就本案之詐騙款項尚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自無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對其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五、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六、
林O嘉到庭執行職務
- 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得為、林O嘉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洗錢防制法,第2條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㈠ 犯罪事實要旨 | 附記事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㈡ 犯罪事實要旨 | 附記事項
-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 五、 犯罪事實要旨 | 附記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