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
- 被告兼告訴人甲OO(下稱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5日18時29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新竹市○區○○路XX號前西向路O起步,由北往南方向橫越中華路西向車O,欲左迴轉駛入東向內側車O,本應注意分向限制線係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O,禁止車O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且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O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O,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注意東向內側車O上行進中之車O,並讓其先行,即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左迴轉駛入東向內側車O
- 適有被告兼告訴人乙OO(下稱被告乙OO)未領有合格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無照騎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中華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東向內側車O,原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超速行駛,又未注意車前狀況,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雙方人車O地,被告甲OO受有臀部挫傷及左O腿挫傷之傷害,被告乙OO則受有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乙OO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案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2人均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本院110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12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本院竹交簡字卷第63頁、第65頁、第6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併此敘明
- 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然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已如前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併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適有被告兼告訴人乙OO(下稱被告乙OO)未領有合格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無照騎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中華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東向內側車O,原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超速行駛,又未注意車前狀況,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雙方人車O地,被告甲OO受有臀部挫傷及左O腿挫傷之傷害,被告乙OO則受有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乙OO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 三、查本案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二、 理由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
- 四、 理由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