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 實 及 理 由
- 一、
基於強制之犯意 |
- 甲OO知悉謝O志與前女友邱O君間有感情及債務糾紛等情未獲解決,且邱O君不滿謝O志於臉書上之留言內容,遂向邱O君提議其可以代為處理此事,甲OO即於民國108年2月7日至友人蘇O祥位於臺南市○○區○○里XX號之2之住處,並透過蘇O祥電約謝O志於同日16時至17時許至蘇O祥之住處,謝O志到場後,甲OO基於強制之犯意,向謝O志脅迫稱以:你現在只有2條路可走,第1條是由我帶著你去邱O君的舅舅家交給他們處理,生死不論
- 第2條是你讓我毆打,並錄影給邱O君的舅舅看,事情就這樣過去等話語,致令謝O志心生畏懼表示選擇第2條路之後,甲OO隨即以邱O君要求謝O志保證不得再在臉書上散布有關邱O君之不實訊息否則要賠償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為由,迫使謝O志當場簽立相關內容之切結書1式2份及受款人為甲OO、面額500萬元之本票1紙交予甲OO,以上開脅迫方式使謝O志行此無義務之事
- 證據
- 二、證據
:
- 三、
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4條之規定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此一修正,僅係將原先刑法施行法等有關罰金數額調整之標準,換算後於刑法中明定,其文字雖有修正,但修正內容實質上未涉及罪刑增減,無關有利或不利行為人之情形,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 四、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 五、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以上揭方式強令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除侵害告訴人之人身自由外,更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所為誠屬不當,復考量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情節、手段方式、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04條
-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4條之規定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此一修正,僅係將原先刑法施行法等有關罰金數額調整之標準,換算後於刑法中明定,其文字雖有修正,但修正內容實質上未涉及罪刑增減,無關有利或不利行為人之情形,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三、 證據 | 新舊法
- 四、 證據 | 論罪
- 六、 證據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