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騎乘機車未能確實注意車前狀況,貿然駛越路XX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兼衡其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執能治療師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㈢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
- 另審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又被告與被害人家屬已達成和解,並履行全部賠償責任,積極彌補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態度良好,可見悔意,其經此偵審程序及有期徒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O本院提起上訴
-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五、
本件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因拔管而中樞神經衰弱死亡
- 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下午5時4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東鎮東寧路XX號對面處,本應注意不得駛出路面邊線,且須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路況為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出路面邊線前行,適有行人宋O桂香違規跨越雙黃線,徒步穿越上址道路,致與上揭機車發生碰撞,宋O桂香因而倒地,受有受有頭胸部鈍力損傷、神經性休克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仍因病危不治而轉送自宅,且於109年12月17日下午2時52分許,因拔管而中樞神經衰弱死亡
- 二、
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犯罪事實
- 一、
嗣宋O桂香之子宋O金於110年5月14日報警提告
- 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下午5時4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東鎮東寧路XX號對面處,本應注意不得駛出路面邊線,且須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路況為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出路面邊線前行,適有行人宋O桂香違規跨越雙黃線,徒步穿越上址道路,致與上揭機車發生碰撞,宋O桂香因而倒地,受有受有頭胸部鈍力損傷、神經性休克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仍因病危不治而轉送自宅,且於109年12月17日下午2時52分許,因拔管而中樞神經衰弱死亡
- 嗣宋O桂香之子宋O金於110年5月14日報警提告
- 二、
案經宋O金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二、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 三、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併案理由:被告甲OO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調偵字第206號案向貴院提起公訴,有該起訴書、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件被告復因同一犯罪事實為警報告偵辦,核與上開案件屬同一案件,爰移由貴院併案審理
-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7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